處置場地質條件

2015-11-17 14:55
處置場地質條件,除了依照原能會於2006 年11 月17 日(民國95 年)發佈的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」選址,建造前還須經過兩種評估:
 
1. 阻擋輻射之障蔽的安全評估
2. 施工興建上針對工程用的地質評估
 
由於處置場要採取多重障蔽的方式將人從放射性廢棄物隔離開來,初步安全評估的重要性不容小覷。評估工作係針對所有與隔離用的障蔽有關的項目進行評估,進行時還需配合廢棄物的特性、廠址以及設施的設計特色等相關資料一起分析,才能保障處置場能長期永久存放低放射性廢棄物。地質圈是處置場當中,多層阻隔中最重要的障蔽,所以地質是否穩定、是否有斷層經過、是否可能遭受地震天災,或是興建工程的擾動影響、天災危害評估、場址是否有地下水經過、氣體進入地質圈的速度等眾多項目,都是評估時必須審慎分析的。
 
 
 
以上資料來自「原能會-核廢何從低放射性廢棄物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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