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層坑道處置場與淺層掩埋處置場

2015-11-17 14:49
低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法,除了採用深層處置的方式(坑道式)之外,也可採用淺層處置的方式(淺層掩埋)。深層處置場原本可分為坑道處置或海床下處置兩種,基於倫敦公約的規定,世界上許多國家目前皆同意暫停使用海床下處置方式,而採用陸地的深層處置法。坑道處置方法在地面上所占的面積較小,只會露出隧道口,其他貯存空間則在地下。淺層處置方式,則是指處置場設置不超過地表以下30 公尺深的貯放設施。但是不論是興建何種處置場,大致上設施仍應分為三個區域:港灣區、處置區以及輔助區。由於台灣的情況比較適合藉由海路運輸放射性廢棄物,港灣區的設置考量對於處置場也相當重要。
 
 
 
 
以上資料來自「原能會-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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